「邱太三根本是逃卸責任」蘇煥智痛批:言論錯誤恐造成人權嚴重倒退

2017-03-23 17:30

? 人氣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今(23)日在臉書上發文表示,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對於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事件的答覆令他震驚,認為其言論恐造成台灣人權嚴重倒退。(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今(23)日在臉書上發文表示,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對於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事件的答覆令他震驚,認為其言論恐造成台灣人權嚴重倒退。(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對於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盤查事件,回應表達支持警方依法盤查,而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今(23)日在臉書上發文表示,邱太三的答覆令他震驚,認為邱太三站在法務部長的高位,其言論具有個案及通案的權威解釋效果,並表示其言論錯誤,恐造成台灣人權嚴重倒退。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蘇煥智表示,邱太三說自己是「局外的法律人」顯然是「自我定位錯誤」,因為法務部涉及的職掌,最重要的就是跟「人身自由權」密切相關的法律。對於警方是否涉及濫權盤查等,都是由檢察官來判斷,而檢察官就是法務部的權責範圍,故他認為邱太三根本是逃卸責任。

而對於警方到底是依據哪1條款來做盤查?蘇煥智表示,若根據邱太三的說法,「警察的確不是在任何公共場所都可以盤查,該場所必須經該管機關的長官的指定,而大部分被指定的地方都是發生過犯罪,或者有發生犯罪之虞⋯⋯」那警方應該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但如果照邱太三的意見,好像只要那個公共場所發生過犯罪,或有發生犯罪之虞,就可以隨意盤查進出的人,蘇煥智質疑這個說法是否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20170308-司改國是會議上午召開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會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低頭快步進場。(蘇仲泓攝)
法務部部長邱太三22日針對李永得遭警方盤查一事,表時支持警方依法盤查,但也強調要加強盤查技巧。(資料照,蘇仲泓攝)

蘇表示,如果適用第六款卻不需要有「客觀合理的懷疑」或「客觀的事實」,那麼豈不是第一、二、三、四、五款都成為多餘的條文?因此蘇表示,第六款顯然有特別不同的構成要件情境,其第二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蘇舉春安演習為例,該演習為了在過年前於全國抓通緝犯,因此在各個分局轄區的重要通路上,設立管制站進行盤查。

蘇認為,李永得被盤查案,應該是適用第一款才合理,必須要有「客觀的事實」、「合理懷疑」,與「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才能進行盤查。

蘇煥智:無限擴大警方盤查權 將造成台灣人權倒退

蘇煥智認為,李永得在臉書上貼文,只是一個「老記者」對警察侵犯人權,此一不平公共事務的本能反應。事件發生後但卻遭許多網友抨擊他扭曲事實、耍官威,明顯受到網路霸凌。而邱太三接受訪問時,竟合法化警方當天對李永得的盤查行為,蘇煥智表示,這是對李永得的二度傷害。

蘇煥智指邱太山的言論,不只是傷害李永得,更嚴重的是合法化警方的盤查不需要「客觀」上的「合理懷疑」,只需警方「主觀認為」即可。蘇認為,無限上綱擴大警方盤查權,將造成台灣人權保障的倒退,而此言論竟然出自台大法律系出身的法務部長之口,實在令人非常失望。最後他也呼籲邱太三應更正「侵害人權的盤查觀」,重新發表正確的盤查法律見解。

喜歡這篇文章嗎?

蔡孟筑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