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開庭實況》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突襲被告防禦權

2017-03-2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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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於浩鼎案開庭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於浩鼎案開庭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案第二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3月22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第10法庭

上一次浩鼎案開庭主要針對被告翁啟惠和張念慈限制出境相關問題的審理,雖然,過程中對於所涉爭點有提出辯論,但並未對於卷證資料進行任何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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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嚴格說起來,這次的審理,才可算是實質上的第一次準備程序。由於浩鼎案所涉的卷證資料繁多,本次開庭,受命法官將程序分成三個部分,分別為翁啟惠法定職務認定、150萬股技術股期約對價關係,以及300萬股股票及其對價關係。

就讓《法操》繼續帶大家來瞭解,本次審理到底發生什麼事吧!

檢察官到底是認定「有違背職務」還是「未違背職務」收賄呢?

關於貪污罪中,很重要的部分在於「職務上行為的界定」。需要先明確界定出哪些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才能進一步去探討:是否有利用職務收賄。審理一開始,法官先詢問了檢察官,希望可以確定起訴範圍,認為本件到底是「不違背職務的貪汙罪」還是「違背職務的貪汙罪」。

檢察官表明,針對「技術股期約」部分,屬於「不」違背職務的貪汙罪,但第二部分300萬股的部分,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認為翁啟惠違反中央研究院的內部行政規則,未揭露利益衝突以及相關迴避等事由,認定其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1項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

對於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辯護人表示,檢察官並未事先提出任何書狀,卻當庭提出先前起訴書完全沒有的內容,在沒有書面資料可以判斷的情況下,無法得知檢察官到底改變了那些起訴事實,因此無法進行答辯。

隨後,檢察官強調並未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也表示會在兩個禮拜內提出補充理由狀。

當庭變更起訴法條,實有不當

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的行為,雖然沒有違法,但確有不當。

首先,此舉對於被告的訴訟防禦造成突襲,讓被告無法針對檢察官所述,提出答辯及攻防。另外,也延宕了訴訟程序進行,法官在這次的審理程序中,本來希望可以釐清各個爭點,將有爭議的部分抓出來,盡快進入審理程序,但由於檢察官臨時變更法條,導致「300萬股股票及其對價關係」的部分,無法進行爭點整理的程序。

再者,社會對檢察官的期待,是在有足夠的事證下,認為有犯罪可能,才可以將被告起訴,起訴與否,應是個嚴謹、審慎的過程。而當我們聚焦來看浩鼎案,此一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涉及到我國最高研究機構院長是否涉嫌貪污,檢察官卻在起訴時,未審慎考慮起訴罪名,如此倉促的在法庭上變更起訴法條,實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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