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大偉觀點:口述歷史可不可以作為土地權利主張的證據?

2017-03-1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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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地籍制度支撐了現代社會中特定的地權形式,卻也排除了其他形式的土地權,全球三億原住民族人口的土地權就是其中之一。(資料照,曾原信攝)

現代地籍制度支撐了現代社會中特定的地權形式,卻也排除了其他形式的土地權,全球三億原住民族人口的土地權就是其中之一。(資料照,曾原信攝)

最近關於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的爭議,雖然令人焦慮,但也確實開啟了過去所沒有的社會對話的機會。現代地籍制度(包括土地調查與土地登記)支撐了現代社會中特定的地權形式,但是卻也排除了其他形式的土地權,在全球中三億的原住民族人口的土地權就是其中之一。原住民族土地權在現代地籍制度中所遭遇的問題,包括了以西方經驗為中心所建立的土地登記系統無法正確的表達原住民族文化中的地權形式,也包括了原住民族因為缺乏文字記錄而在主張地權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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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道歉半年大檢驗,傳統領域劃不見記者會。林飛帆出面呼籲漢人也該支持原民找回傳統領域。
道歉半年大檢驗,傳統領域劃不見記者會。林飛帆出面呼籲漢人也該支持原民找回傳統領域。(曾原信攝)

近年來,在國際間逐漸出現接受不同於現代地籍制度之證據形式,藉以判定土地權之歸屬的例子 。而在加拿大,有三個原住民土地權利主張的判決,提供了對於衡量口述證據的原則和標準,它們分別是:Van der Peet案 (1996)、Delgamuukw(1997) 案,以及Tsilhqot’in Nation (2007)案。

一、 Van der Peet案

Van der Peet案(Qeen v. Van der Peet)主要是起於原住民族是否能夠販賣他們因原住民捕魚執照所捕得之漁獲(亦即原住民族的傳統漁權能否延伸到商業販賣行為)的爭議。在這個案例的判決書中,首席法官Lamer提出十項要正確瞭解土地權利主張相關證據所必須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法庭必須考量到原住民族自身的觀點;法庭在判斷主張者是否擁有土地權利時,必須認識到其主張的特性;法庭必須根據過往判定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主張時提出文字證據的困難性,推敲所謂證據法則的意涵等(Barry 2009:5-6)。

本案之判決的貢獻,包括了它對於原住民族的資源使用應否被侷限在非商業活動範圍以及何謂傳統的思考,並提出動態權利(dynamic right,意指原住民族的權利應該與時俱進)的概念(施正鋒,2010:14),而在土地權利主張的證據上,它則是開啟了對於原住民族自身觀點的、非西方普通法概念下之證據的尊重。

二、 Delgamuukw案

Delgamuukw (Delgamuukw v. British Columbia)案始於1984年Gitksan 和 Wet’suwet’en民族主張位於英屬哥倫比亞北方5萬8千平方公里之土地為其傳統領域而擁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行動,這個案子在1987年進入英屬哥倫比亞高等法庭,英屬哥倫比亞高等法庭在1991年作出不承認Gitksan 和 Wet’suwet’en民族之主張的判決。此案經過幾番纏訟,1997年加拿大高等法院的判決雖仍未承認Gitksan 和 Wet’suwet’en民族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但如文前所述,它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提出了明確的法律概念,並再一次詮釋主張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要件,此外,在判決中也指出要重視經過正確詮釋之原住民族口述歷史的證據力(Broten et al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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