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幽靈判決」起訴馬?高院澄清:判決涉國家機密,未上網但有收錄

2017-03-15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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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15)日澄清,北檢引用的判決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不能公開所以沒上傳網路,但判決裡的法律見解早為實務界引用,並非「幽靈判決」。(資料照,陳明仁攝)

最高法院今(15)日澄清,北檢引用的判決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不能公開所以沒上傳網路,但判決裡的法律見解早為實務界引用,並非「幽靈判決」。(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北地檢署昨(14)日以涉犯洩密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並公布起訴書證明經得起考驗,但其中引述的101年台上第2970號判決,在司法院官網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卻是「空號」,因而遭外界質疑是「幽靈判決」。但最高法院今(15)日發布新聞稿澄清,北檢引用的判決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不能公開所以沒上傳網路,但判決裡的法律見解被選為「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早為實務界引用,並非「幽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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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第9款規定:裁判書類公示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亦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因此本判決不能全文放到網路上。

但最高法院表示,這份判決意旨的法律見解,已被收錄「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裁判」紅皮書的第46頁、47頁,被選編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要旨,都已抽離個案具體案情,只留下法律見解,提供給法官作為判決參考。目前高院資訊組正將無涉機密的法律見解調為公開,民眾之後將能查詢到相關內容。

101年台上第2970號判決中的法律見解強調,已經公開之秘密不是秘密,因此資訊內容已被不特定人知悉或眾所周知,不算是刑法定義的秘密,所以不須要受到保護。而刑法上所保護之秘密,必須具備「非公知性」,也就是應受保護的秘密若「僅洩漏或交付予某機關或特定人知悉,而未達公開之程度;或內容雖經謠傳揭露而猶待確認時,仍具『非公知性』」,若再洩漏或交付於第三人,即有擴大損害範圍或內容遭雙重確認之虞,此種再洩漏或再交付之行為,能構成洩密,有處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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