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同意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地 鄭天財斥:立法意旨非如此,解釋錯誤

2017-03-0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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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受訪表示,當初立法意旨並非如此,邱太三的解釋是錯誤的。(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受訪表示,當初立法意旨並非如此,邱太三的解釋是錯誤的。(資料照,顏麟宇攝)

原民會日前公告《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引發原民團體夜宿凱道抗議,批原民會曲解《原基法》條文,法務部長邱太三7日面對民進黨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質詢時指出,就立法技術來說,《原基法》第21條確實是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但曾於2015年修改該條文的提案立委、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受訪表示,當初立法意旨並非如此,邱太三的解釋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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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團體不滿 質疑圖利財團

經過半年來的研議,原民會2月14日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劃設傳統領域土地80萬公頃,但卻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地」、排除私有地,引發原民團體不滿夜宿凱道抗議,認為是原民會扭曲母法意旨、質疑是圖利財團。

20170305捍衛傳統領域,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
原民會2月14日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資料照,曾原信攝)

根據《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同法第2條則定義「原住民族土地」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原民會日前公告的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為:「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耕墾或其他依原住民文化、傳統慣俗等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而部落範圍土地則定義為:「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其中的癥結點便在於母法第21條中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該如何詮釋,究竟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代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及部落不受公有土地限制,抑或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全部納入。

20170305捍衛傳統領域,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
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及部落不受公有土地限制,抑或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全部納入,成為爭議。圖為捍衛傳統領域,原住民青年百人凱道舞圈。(資料照,曾原信攝)

邱太三:認同劃設辦法中不納入私有地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Kolas Yotaka昨日質詢法務部長邱太三時問到此事,邱太三回應,就立法技術來說,《原基法》第21條的主詞是「政府或私人」、受詞是「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的性質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認同原民會明確列出「公有土地」的做法;同時,邱太三也指出憲法的保障人民財產權不得以位階較低的法規訂定,「裡面已經明訂就只有公有土地可以劃設」,認同劃設辦法中不能納入私有地的做法。

20170302立法院.法務部長邱太三出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及答詢(陳明仁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認同劃設辦法中不能納入私有地的做法,引發爭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其實,現今的《原基法》第21條曾於2015年由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修正,原本的條文僅有「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是鄭天財加入後段的「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受訪也表示,行政機關在解釋法條時,應回歸提案委員的修法意旨,不該逕自扭曲解釋,否則就是行政權不尊重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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