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駕駛違反4項勞基法 蝶戀花最高可罰205萬元

2017-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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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勞檢處追查發現,蝶戀花旅行社違反4項《勞基法》,最高可開罰到205萬元。圖為蝶戀花旅行社創辦人周比倉。(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北市勞檢處追查發現,蝶戀花旅行社違反4項《勞基法》,最高可開罰到205萬元。圖為蝶戀花旅行社創辦人周比倉。(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道5號翻車意外,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檢處日前追查旅行社蝶戀花與康姓駕駛的勞僱關係,認定康姓駕駛的薪給來自蝶戀花,蝶戀花對駕駛有僱主責任。經進一步的資料追查與相關人員口述後,勞檢處歸結,蝶戀花在對員工的勞動條件上,違反7休1、無備有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表,依照《勞基法》,最高可開罰到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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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檢處處長江明志20日表示,勞檢處調查發現,蝶戀花讓遊覽車駕駛出勤12日無休,違反《勞基法》36-1條中7休1的規定,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無置備勞工名卡,違反同法7-1條,可開罰2萬到30萬;無勞工工資清冊,違反23-2條;缺出勤紀錄,違反30-6條,可開罰9萬到45萬元。各條單獨開罰,不併罰,最高共可開罰205萬元,勞檢處目前報上級勞動局最後定奪裁罰中。

北市勞檢處:駕駛最高工時應從嚴認定

對於近期眾所關注的《勞基法》32-2條,一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與《汽車業運輸管理規則》19-2條,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兩者有工作時間上的差異認定,江明志認為,應從嚴為之,即優先適用針對汽車運輸業的《管理規則》10小時規定。

此外,由於蝶戀花對待駕駛的勞動狀態,並非一朝一夕,而是存在已久,但卻在發生重大人命意外時,勞檢處對外召開記者會,才坦言發覺蝶戀花的違法狀態,及當前遊覽車特殊的「靠行」關係,明顯突顯勞檢處也有失職之處,近期,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也再次針對主管機關對駕駛勞動條件的掌握失職提出批判,認為相關主管機關對業態的掌握並不確實,並展開調查。

北市不否認有勞檢疏失

對此,江明志不否認勞檢處有疏失,他表示,由於康姓駕駛在「名義上」是登記在友力通運公司下的員工,而友力公司登記在桃園市,勞檢歸桃園市勞檢處,北市府無法跨縣市稽查。不過,當記者指出北市勞檢處平日裡並沒有掌握到蝶戀花「實質上」有駕駛員工,致康姓駕駛的惡劣勞動條件始終沒有被勞檢處關照到時,江對此沒有反駁,且直言要是沒有人檢舉很難發現。

江明志也不忘為勞檢同仁抱屈,他說,北市勞檢總人力才50多位,平日應付民眾的申訴檢舉就已疲於奔命,也配合專案勞檢,人力運用上相當吃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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