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經營權之爭燒出公司治理漏洞 學者建議這樣做

2017-02-2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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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紙經營權爭議,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批評台灣老舊的公司法必須修改。(尹俞歡攝)

台紙經營權爭議,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批評台灣老舊的公司法必須修改。(尹俞歡攝)

台紙公司內部鬥爭,燒出公司治理漏洞。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今(20)日召開記者會,點出台紙案中僅董事長一人就決定不開董事會、累積投票制導致董事會癱瘓、監察人各自召開董事會等問題,並強調政府應大幅修改老舊《公司法》,才能提升公司治理、不要把公司內部經營權之爭丟給小股東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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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紙業公司的經營權之爭,起源於第一大股東余派(總經理余美玲)和第二大股東簡派(董事長簡鴻文)對處理公司不動產一事產生歧見。余派原計畫在董事會中解任簡鴻文的董事長職位,簡鴻文因而拒開董事會,並要簡派的監察人李明哲請辭,導致另一名余派的監察人因為是某位同事的配偶而失去資格。隨後簡鴻文又主張李明哲只是請辭法人代表,並找來新人出任法人代表,又宣布3月30日要召開臨時董事會。另一邊余派則回擊,認為簡派監察人若「死而復活」,則余派監察人也不用解任,3月12日也要召開股東會。

台紙目前由於沒有實際監察人可承認2016年財報,導致台紙股價不斷下探,若未能在3月底前提出財報,更可能導致股票必須下市。「但台紙根本不需要演變到今天這樣,」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正委員會副主委兼執行長、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認為,台灣《公司法》「獨步全球」、只賦予董事長一人有召開董事會的權力,導致派系鬥爭時董事長能逕自決定不開董事會,進而引發經營危機。若修法能將舉行董事會的權利還給董事、只要過半董事同意就可召開董事會,所有紛爭就能留在董事會裡解決,不用造成股民不安。

另外,現行《公司法》為了保障少數股東在董事會中的代表權,設有累積投票制,意即當股東大會選舉2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可以選擇把所有的投票權集中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這樣的機制原本是為防止大股東操縱董事選舉,但在不同股東派系間有利益衝突時,仍會導致董事會如台紙一樣癱瘓。因此修法委員會也建議,《公司法》應放寬公司自行選擇最符合利益的董事選舉制度,並公開透明供投資者參考。至於一旦開放小股東權益是否就較沒有保障,方嘉麟則認為,若大股東有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情事,小股東可以透過強化代位訴訟、追究責任等方式保障權益。

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也說,政府強制上市櫃公司要設立獨董職位保護少數股東,但又採取累積投票制,最後容易導致多數股東反而握有較少的董事席次,如此更違反《公司法》基本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外國投資人如果知道台灣公司是這樣,真的還要進來嗎?」

而台紙2名監察人在1個月裡頻繁召開2次股東會,也讓學界搖頭。方嘉麟指出,董事會要開股東會還需要半數同意,但監察人只要自己想開就開,導致不同的監察人開不同的股東會,引發社會動盪不安,「沒有國家像我們一樣、給監察人像神一樣的權利。」他也建議,《公司法》應修法限縮監察人職權、讓他們只能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開股東會時才能宣布開會。

另外,修法委員會也建議要引進國外的公司秘書(company sectary)職位。台大法學院長曾宛如指出,公司秘書應有律師、會計師背景,並經過一定的專業訓練,平常除了要負責公司法務遵循工作、保管公司簿冊、也要負責監管所有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流程,意即台紙若設有公司秘書,就不會發生監察人一下「辭職」、一下子又變成「改派」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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