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林若亞vs林志玲

2017-02-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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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亞、林志玲都曾為報稅與財政部槓上。(資料照片,美聯社)

林若亞、林志玲都曾為報稅與財政部槓上。(資料照片,美聯社)

凱渥名模林若亞2005年的收入她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被國稅局追稅,指她的收入應該算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林若亞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違憲,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八日作出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關於薪資所得者申報所得稅時,除法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外,如果納稅義務人提供勞務所支出成本費用超過該法定扣除額時,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准實報實銷扣除,認為違反平等原則而宣告違憲,要求財政部2年內修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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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林若亞,名模林志玲、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也曾因此被追稅被判敗訴。學者預期藝人、運動員等無法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的受薪階級將成為受惠最大的族群,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說:「稅制,不應該齊頭式平等,更不該差別待遇。」林若亞造福全國薪水階級,讓稅制更公平,倒不如說林若亞的案件遇到一位不怕事的承審法官;錢建榮指出,明明這種稅制是不對的,行政法院卻幫財政部背書,他決定要對得起自己的良知,在離開桃園地院前,將任內見到不合理的稅法和行政法案件都裁定停止審理,依法官職權,一口氣提出十一件釋憲案。記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說過:「認真有良知的法律人,他所花費的精力是別人的好幾倍,而所得可能比別人低,同時他的積案會比別人多,升官也會比別人慢。」除非有滿腔的熱血和對法律的執著,否則一般人會選擇較輕鬆的方式去工作。

筆者覺得陳清秀教授寫的一篇文章《稅法 請跟上非典勞工潮流》講得很清楚…把勞動市場分成三個方式:1典型勞工(典型勞工通常不必負擔高額的工作成本費用)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扣除十二萬八千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典型執行業務者即非典勞工,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經紀人、代書等),報稅時,可以其業務收入,減除業務上必要費用(如器材折舊、材料成本、雇用人員薪資、旅費等),扣除後的「所得淨額」才需要報稅;3不是典型勞工也不是典型執行業務者,但經常需要自己負擔提供勞務所需成本費用,例如:(大學教師、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人員、演藝人員及其他類似工作者等),以後如果都可以實報實銷扣除成本費用,以核實認定所得課稅,亦即稅法規定配合勞動市場多元化發展需要,有助於勞動市場健全發展,也有利於產業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發展。

大法官會議解釋指出,我國的薪資所得申報戶數達五百萬戶以上,占國內稅收百分之七十二以上,主管機關為降低稽徵成本而立法規定薪資所得者「定額扣除」是便宜行事,這種差別待遇有違量能課稅原則,所謂量能原則,經查網路「法律知識庫」解答:「係以實現公平課稅為目標且為法治國家稅法之基本原則,主張按個人經濟能力作為課稅多少之依據,量能原則中,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其適當的納稅義務,凡負有相同之負擔能力即應負擔相同之租稅,換言之,經濟能力越強者,所負擔的稅金相對越重。」此一大法官作出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相當有時代意義,值得高度肯定。

*作者為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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