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菸害防制法修正不應違憲

2017-02-0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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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菸害防制法立法目的良善,但手段必須符合憲法原理原則。(吸菸有害健康/資料照,AP)

雖然菸害防制法立法目的良善,但手段必須符合憲法原理原則。(吸菸有害健康/資料照,AP)

如果有一天,法律規定,牛肉麵店內不准吃牛肉麵,3C商店內不准使用3C產品,你會覺得這種法律很合理還是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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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前一陣子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在列出的幾大修法重點中,有一項是擴大禁菸場所範圍,未來酒吧、夜店及「雪茄館」全面禁菸。什麼是雪茄館,看名字也知道,就是賣菸品、雪茄的地方。賣菸的地方不准抽菸,理由是為了保障不吸菸的人的權利!那麼基於同一理由,為了保障不吃牛肉的人的權利,牛肉麵店內不准吃牛肉麵,為了避免3C產品電磁波對人體的危害,3C商店內不准使用3C產品,看起來也就「理所當然」。

問題關鍵在於「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強調的管制措施可能規範模糊、管制過度,違反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例如: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法律規範「任何物品」,完全沒有彈性,那麼,和香菸外形幾乎完全相似的粉筆,依法任何人都不能製造、輸入或販賣,那些賣粉筆給學校的廠商都應該被罰款!這種法條規範如此模糊,不違憲嗎?

這次的修法草案,不僅沒有糾正上次修法可能留下的違憲爭議,反而更激烈,違憲的程度更進了一步。擴大禁菸場所範圍,室內全部不許抽菸,連「雪茄館」這種專門賣菸品的地方,平常除了吸菸者和雪茄愛好者外,幾乎沒有什麼拒菸人士會去的場所,也被列入禁菸場所!

20161101-台北市環保局11月起於信義區香堤廣場禁菸區逕行取締開罰。圖為工作人員將禁菸告示高高掛起-(蘇仲泓攝)
這次的修法草案,不僅沒有糾正上次修法可能留下的違憲爭議,反而更激烈,違憲的程度更進了一步。(資料照,蘇仲泓攝)

為了維護非吸菸者的身體健康權利,法律的確可以規範「全面禁菸場所」,但是,基於比例原則,法律不能過度侵犯人民的權利,管制手段也應該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否則就有違憲的疑慮。舉例來說,如果法律規定「某些場所,吸菸者不得進入,違者處罰」,相對的,也應容許「某些場所,不吸菸者不得進入」。畢竟工作權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當人民願意開設「只有吸菸者始得進入」的商店,並採取適當措施禁止非吸菸者進入時,已經符合了比例原則,不致侵犯拒菸者的權利,國家不應該採取侵害更大的手段。

雪茄館本來就不太可能有拒菸者進入消費,如果要保障民眾拒菸的權利,要求雪茄館不得雇用非吸菸者,不得讓非吸菸者進入消費,手段上就足夠了。結果現在全面禁止在雪茄館內吸菸,這跟「牛肉麵店內不准吃牛肉麵,3C商店內不准使用3C產品」有什麼不一樣呢?

至於法案中更離譜的規範大概算電子煙了。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規範,是正確的做法,畢竟電子煙本質上就是一種香菸的替代品,然而管制的手段是全面嚴禁,比一般香菸管制更嚴格,需要得到「藥事法」許可後的電子煙才會合法,管制的理由是電子煙會爆炸具有危險性,這些理由就離譜了。

電子煙不會爆炸,會爆炸的是鋰電池,手機使用鋰電池也會爆炸。使用手機的人遠多於抽電子煙的人,但是你沒有聽過全面禁賣手機(也許禁賣三星吧),卻用爆炸的理由管制電子煙,令人百思不解;電子煙不是藥,卻用藥事法管制,理由是因為含有尼古丁,而尼古丁是一種藥!同樣含有尼古丁的香煙不必用藥事法管制,同樣含有尼古丁的番茄(你沒看錯,我沒寫錯)不必用藥事法管制,理由應該是尼古丁的含量在安全範圍內吧,那麼,為什麼電子煙和一般香菸的尼古丁含量差不多,卻必須用藥事法管制?

雖然菸害防制法立法目的良善,但手段必須符合憲法原理原則。用懶人包的說法,我們不能為了拒絕毒品這個良善的目的,就採用菲律賓杜特蒂的手段,將任何吸毒、販毒的人當場格殺勿論!這個道理很明顯,我不懂為什麼國健署對於管制手段上可能的違憲爭議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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