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淵森觀點: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

2017-01-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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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門專業,本來就有一定的專業門檻。

法律是門專業,本來就有一定的專業門檻。

近年來民眾對司法有許多不滿,要求法律及判決書應通俗化,讓民眾容易理解。但筆者認為,就如同會計學、建築學是專業領域,法律學也是專業領域,不是常識,法律及判決書也難以通俗到讓普羅大眾都能輕鬆理解。法律學為何是專業領域,筆者試著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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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龐雜且變動頻繁

廣義的法律包含憲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依法律制定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等,多如牛毛。在法源法律網的法規新訊中,光105年就有2406筆新訂、修正及廢止的法令。從與民眾日常生活最貼近的民法來看,該法有1000多條條文,若因民事案件涉訟告上法院,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也有超過500條的條文。要了解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的內容,當然要找相關的書籍來閱讀。民法179至183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才區區5條條文,王澤鑑教授就寫了一本「不當得利」的書;民法第757條到第966條是物權篇,共計210條條文,前大法官謝在全先生所著上中下三冊的民法物權論及吳明軒法官所著上中下三冊的民事訴訟法,都是近2000頁的鉅作。不要說民眾望之卻步,連法官、律師看了也倒抽一口氣。

法律條文往往不是鉅細靡遺地把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作明確規範,實際適用法律的時候常常有解釋及補充的必要。除了學者的著作外,700多號大法官解釋、歷年來的判例、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法律座談會,指標性判決等等,都是法律解釋的重要參考。一個案件中同時牽涉多部法律時,相互交錯的法律關係更加複雜。民眾遇到具體案件時,幾乎都不知道要如何尋找相關資料,更沒有能力判斷有哪些法律與該案件有關。

(二)法律術語及概念抽象且拗口

法律文字的特色是使用專門術語,每個法律名詞,均有其固定意義。法律術語是把本來需要長篇大論說明的觀念,簡化成幾個字,諸如民事案件中的既判力、訴訟標的,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單一性同一性、累犯等等。法律術語有些是法律所明文,例如刑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的定義等等。有些民眾要求司法界不要使用他們看不懂的法律術語,但是若不使用精確的法律術語,不僅可能會違反法律條文,更會造成適用上的不精確及混亂。就像公司發布的財務報告,必然使用諸如「折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等會計科目,民眾若看不懂,應該自己設法了解,而不是要求公司發布的財務報告裡不要使用這些他看不懂的會計術語。

法律的條文文字抽象,也是法律難以通俗化的原因之一。例如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這條文中的每個字都看得懂,但合起來的意思卻難以理解。除了條文抽象之外,法律中的有些抽象概念也與一般人的常識有違背。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為例,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影響。例如:我到便利商店向店員說「我要一杯拿鐵,去冰,不要糖」,店員回答「好的」,我與便利商店之間就成立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我把50元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店員(物權行為),店員把拿鐵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我(物權行為),我當場拿著拿鐵喝了一口,發現有酸臭味,反應給店員知道,並表示我要退錢(解除契約),這時候拿鐵的所有權仍然是我的,50元的所有權是便利商店的,不因為解除契約而導致50元的所有權變成我的,此即物權行為無因性。店員把50元的所有權讓與並交付給我(處分行為),我才取得50元的所有權,若店員不還給我50元,因為50元的所有權目前是便利商店的,所以我無從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應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繼受德國或瑞士法制而來,也經我國學說及法院所肯認,但是此一概念對民眾來說難以理解,而法律中比物權行為無因性更複雜難懂的觀念可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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