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慶餘專欄:讓年金改革做為「社會正義」起點

2017-01-2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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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出席「年金改革國是會議」開幕儀式(總統府)

蔡英文總統出席「年金改革國是會議」開幕儀式(總統府)

如果說一例一休是不急之務,與其改革欠缺彈性而讓勞資政府消費者全輸,不如從長計議。那年金改革就是當務之急,是馬政府時代所謂「懸崖邊緣」的改革,越早動手越好。蔡英文日昨配合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強調「愈早提出改革,能做的空間愈大」;總算從善如流,改正了她「改革自自冉冉」的牛步化效率。接下來最重要的,應是讓這次年金改革做為「社會正義」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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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在政黨真正輪替、改變昔日朝小野大格局後,轉型正義正式浮上檯面,如歷史傷痛的真相及和解、黨產追討、年金改革等。其中,歷史傷痛的真相及和解有待司法改革,黨產追討有待各政黨及全民共同關注追查(包括對司法怠惰鍥而不捨的監督),年金改革則關係「社會正義」。

什麼是「社會正義」?全球化時代少數人愈富而多數人愈貧(1%對99%或20%對80%),貧富極度懸殊,這是社會正義問題。少數特權族群領高所得替代率年金,多數勞工族群領低所得替代率年金,這是社會正義問題。嬰兒潮世代退休潮湧現,像海綿般吸乾所有經濟利益、留下巨額政府負債,未來世代面臨無退休金可領困局,這也是社會正義問題。

被譽為洛克《政府論》及密爾《論自由》之後最偉大自由民主主義經典的羅爾斯《正義論》,為社會結構設計了一套合理標準及原則,就是正義原則,以此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對羅爾斯來說,社會正義問題就是分配公正問題。這個社會不該只是爭權奪利、滿足個人或總體最大慾望的功利社會,而該是互利互惠丶共同合作丶滿足總體中個人基本需求的契約社會。

既然是合作及互利互惠,它就必須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追求社會成員需求的滿足,亦即選擇和其他選擇的最壞結果相比是總體(即大家)最好的選擇;也就是在不平等不可避免下,給出身較低丶天賦較差者某種補償,讓「最少受惠者」能有「最小中的最大」滿足,類似台灣年金改革所渭的「地板」,任何人所領不能低於這個「地板」。相對的,在國家財政窘迫的情況下,退休前職業階層及收入較高者(除非他不必靠年金生活)所領,也不能高於一個「天花板」,以防過度掠奪及破壞正義(公正)原則。

在羅爾斯的社會正義中,權利(如個人生存權包含滿足基本需求之所得)是高於且優先於利益的;而權利的維護及確保必須有強制性,也就是社會通過國家行為來落實。當贊成年金改革的民意居於大多數,且民意通過選票選出贊成改革的執政黨,這個執政黨就有責任以國家行為來落實年金改革。而所有契約社會的成員,也不能不顧他人損失,只要求自己利益;因為你領的太多,就意味權利過度伸張,侵蝕或壓搾了別人權利,讓別人領比該領的更少或沒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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