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路!安排電子花車幼齒脫光光 最重判刑7年罰50萬元

2017-01-0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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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杜絕兒少色情產業,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路。圖為示意圖。(圖/Neto Baldo@flickr)

全面杜絕兒少色情產業,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路。圖為示意圖。(圖/Neto Baldo@flickr)

「妹妹身材有夠水啦!」酒過三巡的賓客,不斷朝全身已脫得只剩1件薄紗的少女鼓譟,完全無視坐在主桌上的新娘,一張臉早已氣得鐵青。在婚喪喜慶上安排清涼秀,在部分傳統鄉間雖是不可免俗的橋段,但依即日起實施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若經查獲在台上裸露身體、做出各種猥褻動作者未滿18歲,安排演出的業者將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萬元罰金的重罪,那可不是開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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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走過整整20個年頭,政府除了透過法案名稱的改變,凸顯兒少就是相關色情產業中遭受性剝削的「被害人」,也針對舊法各項疏漏之處進行「補強」,包括對安排兒少在現場或網路直播等平台裸露、猥褻、性交,以供人觀覽之不肖不業者科以重責,以徹底矯治社會歪風。

電子花車、鋼管脫衣舞
以往執法單位從寬認定 無法達到警惕效果

張秀鴛說,類似婚喪喜慶上的電子花車、鋼管舞脫衣秀等表演,過去因顧及地方民俗風情,執法單位多選擇從寬認定,甚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除非實在太誇張,警方才會依罰則極輕的妨害風化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個意思,說到底,其實並無法真正達到警惕的效果。

早期的藝人團體「閃亮三姐妹」,就是從未成年時期開始,就跟著親人開著電子花車到處走唱,當時就有很多人對這三姐妹小小年紀就得濃妝艷抹、穿著清涼,遇著「老不修」的大叔、阿伯,還免不了要被言語、動作騷擾而感到不忍,但隨著她們年紀漸長,甚至還發了專輯大紅,事情也就這麼不了了之了。

張秀鴛說,或許有人會說,現在社會風氣這麼開放,法條中禁止的「裸露、猥褻」,會不會很難定義?對此,雖實務上最終認定權是在地方社政、警政單位及辦案法官,但她認為,「只要會引起觀覽者性慾」的演出,就足以構成違法,界限一點都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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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取自衛福部反性別暴力電子報)

她透露,研議修法之初,還有立委建議除了業者,應將在場參與觀覽「幼齒脫光光」的賓客一併帶回警局偵訊,以儆效尤,後來考慮多數婚喪喜慶受邀賓客可能也不知道,或也未必喜歡這樣的表演,未免予人法令羅織入罪之嫌,最後才作罷。

新法刪除「一律安置」規定 讓孩子減少重回火坑機率

因在酒店坐檯被查獲的16歲少女小小(化名)說,當初她為了賺錢買名牌包陪酒,但並沒有賣身,法官卻堅持說她有「性交易之虞」,還是把她「關」到機構去,「我真的不懂耶,大人不是說我們是被害者嗎?那為什麼我卻要被懲罰?反而是那些利用我吃香喝辣的人,事發後照樣在外面過得很爽,真的超不公平!」

因此,新法刪除了過去對於凡經查獲有性交易之虞或之實的兒少,須予「一律安置」的規定,且就算要安置,亦不得清一色安置在機構中,而須依其個別情況及需要,優先設法讓個案回歸家庭,若實在有困難,再考慮親戚家、寄養家庭、寄宿學校等,機構安置則是最後不得已的選擇,以求讓孩子有回家及被愛的感覺,減少重回火坑的機率。

此外,為因應網際網路平台日漸泛濫的的援交、色情訊息,新法也對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等,明文課以應負的責任,包括應先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否則將面臨6到3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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