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餿水油5千萬不罰了?高雄行政法院:一事不二罰 仍可上訴

2016-11-1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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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餿水油案,董事長葉文祥。(取自三立新聞)

強冠餿水油案,董事長葉文祥。(取自三立新聞)

強冠餿水油案新進展!高雄市衛生局先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裁罰強冠5000萬元,強冠公司目前雖已繳清罰鍰,卻認為罰得太重,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日認為行政罰法規定「一事不二罰」,下午判決撤銷罰鍰,強冠免罰,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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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刑罰與行政罰之罰鍰不得併為處罰。而高雄市衛生局在刑事判決確定前,逕以強冠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罰鍰5000萬元,此舉明顯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高市行政法院為避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應待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後,才能在期限內裁處罰鍰,否則將違反刑罰優先規定,認為強冠公司抗告有理。

至於刑事部分,強冠董事長葉文祥遭重判有期徒刑22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並沒收強冠賣黑心油所得8150萬多元。而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年8月25日也依修訂過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重罰強冠1億2000萬元。

另強冠副總經理戴啟川遭判刑18年,其中4年得易科罰金。上游地下工廠負責人郭盈志(原名郭烈成)犯九罪,依一罪一罰宣告刑期共計23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721萬多元和儲存在廠內油品350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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