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4天國定假 學校怎麼放? 教育部:適用勞基法者即可休假

2016-10-2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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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4日公布「各季學校勞工國定假日放假Q&A」,各校進用人員凡適用《勞基法》者,在國定假日皆可放有薪假,若出勤可領取雙倍薪資。(資料照,取自台史館網站)

教育部24日公布「各季學校勞工國定假日放假Q&A」,各校進用人員凡適用《勞基法》者,在國定假日皆可放有薪假,若出勤可領取雙倍薪資。(資料照,取自台史館網站)

近來「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標準」議題引起關注,教育部今(24)日公布「各季學校勞工國定假日放假Q&A」,各校進用人員凡適用《勞基法》者,在國定假日皆可放有薪假,若出勤可領取雙倍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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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23條列舉之19天國定假日中,有8天僅適用《勞基法》勞工可放,包括51勞動節,以及之後恐被刪除的7天國假(1月2日開國紀念日之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光復節、10月31日蔣介石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孫中山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而在7天假遭刪除前,今年仍有4天可望順利放假,但在部分媒體炒作「教師上班勞工休假」現象下,許多民眾並不清楚這4天應否休假。教育部因此便在下一個國定假日10月25日前夕製作Q&A,說明學校放假規定。

「教師、代理教師不適用《勞基法》 仍需出勤」

教育部指出,各級學校只要依《勞基法》進用人員,遇到《勞基法施行細則》23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皆可放假1天,與是否加保勞保無關。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可領取雙倍工資。但如果契約中將國定假日挪移至其他天休假,調移後的假日視為正常上班日。但教師、代理教師不適用《勞基法》,在這8天仍應出勤。

至於各級學校維護校安人員、營養午餐供餐人員等適用《勞基法》者,是否也能在今年剩下的4天國定假日休假,教育部表示,為維持校務運作穩定,會比照勞動節放假模式,只要事先徵詢並取得同意,可在採取擇期補休、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等符合勞基法規定之方式,調度適當人力並安排當日值班人員。

公立幼稚園比照各級學校 仍提供教保服務

公立幼兒園部分則比照各級學校,仍在剩下4天國假提供教保服務,但依《勞基法》進用人員應放假一日,若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得雙倍工資,或雇主須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天對調。

雖然教師與代理教師需在今年剩下4天國定假日照常上班,但其子女若就讀私立幼兒園,而私立幼兒園在這4天停課,有親自照顧需求,則家長敘明必要性後,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教師請假相關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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