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要廢除一個惡法,有那麼難嗎?

2016-10-22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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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移工3年出國1日規定。圖為台灣移工聯盟舉行「反剝皮大遊行」。(陳明仁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移工3年出國1日規定。圖為台灣移工聯盟舉行「反剝皮大遊行」。(陳明仁攝)

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移工「3年出國1日」的規定,值得肯定按讚。只是明明是一項惡法,卻也要拖延近10年才廢除,行政與立法單位的怠惰、既得利益團體龐大的遊說力量,是讓人感嘆、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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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就服法要規定移工每工作3年就得出國1日,主要是為避免移工連續待在台灣5年就可以取得居留證,但《入出國及移民法》在民國96年就已修法通過,排除了移工適用性。外勞即使連續在台灣「工作100年」也拿不到居留證,也就是說10年前這條惡法就已無存在必要而可廢除。

延長移工工作年限、廢除3年要出國1日,其實是可創造多贏的局面。對居家照護倚靠外來移工的家庭而言,避免了換人的成本及空窗期的不便;對雇用外勞的企業而言,當然也希望工作幾年後技術熟練的移工能繼續多工作幾年;對移工而言,能夠在原本就己熟悉的環境、作其已熟練的工作是最好不過了─更重要的是,這些移工不必再被剝削一次。只有仲介業者反對,因為他們能收到的錢變少了。

仲介業者說了許多反對修法的理由,但都非事實。如指修法法移工逃跑會增加、雇主無法淘汰不良移工、移工將因此有21天休假、甚至說會導致台灣社會治安敗壞。事實上取消3年要出國1日的規定,反而讓移工甭面對「3年大限」而有逃跑動機,雇主與移工的合約還是3年約,也不會有難以淘汰不良移工之疑慮。說來說去,真正核心還是仲介業者少了再剝移工一次皮的機會罷了。

台灣外勞仲介一直是全台最黑暗的產業之一,主要掌握在不到10家的業者手上。因為引進移工都要透過仲介業者,等於先保障了其市場地位;業者既向雇主收取服務費,也向移工拿仲介費;攤在陽光下的是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看不到的是私下收取的額外費用。移工來台前其實就已處於高額負債狀態,而每3年要出國1日的規定,則讓仲介能藉此再多收一次高額─至少十多萬的仲介費。

這樣一個既非雇主期待、更剝削移工甚深、10年前就該廢的惡法,竟然就這樣繼續存在,原因只為仲介業者反對,因為這是保障其利益。從仲介業者綿密的動員反對,不但在立法院前集結舉牌反對修法,更動員「民眾」打電話給立委,嚇得推動修法的立委還要發表「不自殺聲明」,以免不小心「被自殺」了,大概就可看出其利益之豐厚、政治動員之紮實,而政府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竟也就讓這個惡法繼續存在10年之久。

台灣不論在產業或居家照護上,確實有必要引進外勞,但除了社會的歧視問題外,政府在制度與法令規定上,對外勞也非常不友善,防之如防賊,對待這些對台灣經濟與社會都有貢獻的外勞,未能給予應有的便利與尊重。這次修法其實只是非常小的一步,下一步,政府更該考慮的是如何能把仲介業者加之在外勞身上的剝削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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