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5位準大法官3人表示認同

2016-10-1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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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長林碧炤率日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拜會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明仁攝)

總統府秘書長林碧炤率日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拜會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明仁攝)

時代力量黨團1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日前黨團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十問」問卷,共收到黃瑞明、張瓊文、詹森林、許志雄以及黃昭元等5位被提名人的回應,其中對於備受關注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5人之中有3人表示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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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法律狀態是否違反憲法對基本人權之保障?」此一問題,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都傾向認同同性婚姻,而張瓊文立場與法務部相近,黃昭元則表示有關此釋憲聲請案繫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因此他不回應本題以避免影響審判獨立。

黃瑞明認為,民法僅規定異性間之婚姻及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實質限制同性間締結婚姻及收養子女之自由,已侵犯人性尊嚴,並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第22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意旨。

詹森林認為,婚姻自由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應包含於憲法第22條之概括條款中而受憲法保障。婚姻乃婚姻當事人為營造共同家庭生活而締結,同性之雙方如有營造共同家庭生活之意願,亦應享有締結婚姻之自由,故同性婚姻應受憲法之保障。

許志雄認為,堅持婚姻以異性婚為限的理由難以成立。憲法學已普遍認為同性戀行為係人格權或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屬於個人自由範疇,不應受到歧視或處罰。如果仍執持傳統婚姻觀念,否定同性婚,則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張瓊文認為,同性婚姻先天上和兩性的婚姻關係有其無法自然生育子女的基本差異,而此為延續人類生存之根本方式,德國以特別法承認其有類似婚姻的共同生活模式,不失為折衷之道。

黃昭元表示,目前已有關於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案繫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參照美國大法官聽證程序案例,不回覆本題,避免影響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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