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修選舉年齡不必修憲?蔣萬安:大法官做合憲解釋、再由立委修法

2016-10-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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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蔣萬安15日出席「為修憲找出路,為世代求正義」公共論壇。(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15日出席「為修憲找出路,為世代求正義」公共論壇。(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15日出席「為修憲找出路,為世代求正義」專題講座,談到是否支持下修投票年齡門檻,蔣萬安支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可以連動下調,他更指出,不一定要走門檻極高的修憲,大法官提名人羅昌發曾於2011年在立院被審查時,表示憲法規定的被選舉年齡23歲是「最低權利保障」,因此是有機會透過大法官釋憲做合憲解釋,再由立法委員推動修法來調降被選舉權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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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第130條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其中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字眼,無疑是給予了立法者避開門檻極高的修憲一途,能透過修法調降被選舉權門檻。

對此,蔣萬安說,他支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可以連動下修,但至於是否一定得透過修憲才能推動?他說,大法官提名人羅昌發於2011年在立院被審查時曾指出,憲法規定的被選舉年齡23歲是「最低權利保障」,因此可望透過申請大法官釋憲做合憲解釋,再交由立委修法調降被選舉權年紀,繞過門檻非常高的修憲途徑。

如蔣萬安等立委提出這樣的見解並非首次出現,早在2011年就有52位立委對此連署提出釋憲聲請,認為憲法規定「年滿20歲」屬於「憲法保留原則」,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而針對「20歲以下」是否應賦予投票權,應可由立法機關自由判斷,不過至今尚未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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