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廣告爭議 衛福部修正:唯有真實經驗才能分享

2016-10-04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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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4日深夜受訪時表示,為使行政命令更符合一致性,將於兩周內公告「文字修訂」,僅允許相關診所執業醫師,或曾實際接受治療患者的影像,以「經驗分享」的方式出現在廣告中。(資料照,黃天如攝)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4日深夜受訪時表示,為使行政命令更符合一致性,將於兩周內公告「文字修訂」,僅允許相關診所執業醫師,或曾實際接受治療患者的影像,以「經驗分享」的方式出現在廣告中。(資料照,黃天如攝)

衛福部日前公告即日起藝人影像不得出現在醫美整形廣告中,引發演藝圈及部分醫美醫師反彈。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4日深夜受訪時表示,為使行政命令更符合一致性,將於兩周內公告「文字修訂」,僅允許相關診所執業醫師,或曾實際接受治療患者的影像,以「經驗分享」的方式出現在廣告中,否則不論藝人、名嘴、網路紅人、醫事人員等任何人,均不得代言醫療行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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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網紅、名人等 均不得代言整形廣告

石崇良表示,衛福部此次依《醫療法》第86條第七款授權公告的行政命令,乃針對針劑、雷射、整形手術等具有侵入性,以及高度專業性之醫美及醫療行為,為免民眾因受誤導,導致不可逆的傷害,故不得以特定人士影像,或難以查證真偽的術前術後照片,在廣告中呈現。惟前項行政命令並不涉及一般化妝品、健康食品或非侵入性醫療產品之廣告或代言。

他說,衛福部原衡酌接受醫美整形的民眾多是年輕人,特別容易受到藝人廣告的吸引乃至於誤導,故原公告只限制「演藝公司旗下簽約藝人」影像不得出現在醫美整形廣告中。惟事實上,除了藝人,任何非真實的醫療代言,都有其負面影響力,故衛福部將於下周召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並於兩周內完成公告文字修正。

違者處5到25萬元罰鍰

石崇良強調,為使行政命令更符合一致性的標準,衛福部醫事司目前草擬修正的行政命令內容大致為:「除該診所執業醫師,或曾實際接受該診所醫療之患者影像,得以經驗分享方式出現外,其他任何人影像均不得以代言為由,出現在醫美整形廣告中。」違者將依違反《醫療法》處5到25萬元罰鍰;一年內違反3次者,還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他舉例,只要能證明自己確實曾在某醫美整形醫療院所接受過某項微整或手術的患者,則不論是藝人、名嘴、網路紅人、醫事人員等任何身分者,均可依實際發生過的事實,在醫療廣告中進行「經驗分享」。反之,若不能證明是曾在該診所接受相關治療的患者,即使是所謂「素人」的影像,亦不得以代言為由,任意出現在醫美整形廣告中,否則即屬「以不正當方式」宣傳,將被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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