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委員不能蓄意規避憲法及民法債務責任

2016-10-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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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林萬億疏忽公務員年金有憲法的根本基礎和民法債權債務的關係。(甘岱民攝)

政務委員林萬億疏忽公務員年金有憲法的根本基礎和民法債權債務的關係。(甘岱民攝)

九月廿九日林萬億說:「如果年金制度是一個社會保險概念,基本上就該自給自足,不能跟別人扯上關係,如果確定提撥,提撥多少就領多少也跟別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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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億的基本觀念錯誤。以軍公教人員年金而言,有憲法的根本基礎和民法債權債務的關係,與勞保純粹是社會保險,相差甚鉅!

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年改會」)一開始,就把公教保、軍保、勞保、農保、國保全部扯在一起,還分成三層年金,將問題複雜化。殊不知軍人與政府、文職公務員與政府、教師與政府,在法律上與政府的關係各有不盡相同之處;更何況軍公教、勞工、農民以及一般國民在政府年金給付的法律基礎關係上,根本不同!一開始把不同關係屬性的年金搞在一起「比大小」;甚至年改會在網頁上Q&A,也是把不同憲法法律關係的公務員退休給付與勞工退休給付搞在一起較量,反而使治絲愈棼。

最嚴重的是,號稱國家層級的年金改革委員會,竟然公然罔顧中華民國憲法原理、原則,把法律立足點關係截然不同的兩種年金列出對照表不倫不類的比較;這種悖離根本大法的「改革」怎可能不會激起民憤?

個人現將問題聚焦在:政府與公務人員、政府與勞工的法律關係上,說明年改會的對照比較是如何的荒誕不經!並以憲法位階的詮釋角度來說明年行政院年金改革委員會的荒謬。

壹、國家與公務員的關係

首先論及:國家與公務員是什麼關係?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係「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大法官會議釋字396號618號解釋文以及釋字596號理由書);在103年2月19日釋字717號黃茂榮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當中認為:兩者是一種「契約關係」(縱使認為非私法上之「勞動契約」,至少亦只可能以「公法上契約」為其依據),且就退休給付而言,國家(國庫)是「債務人方」、退休公務員是「債權人方」)。

國家對公務員負有什麼義務?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公務人員對國家亦負有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釋字596號釋字433號理由書)。國家與公務人員之間互相負有義務,國家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的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在公務員在職時應「給予俸給」,公務員退休時應給予「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是一種公平的相互對待的關係。並且,兩者之間是一種不容規避之具有直接義務的法律關係(注意是直接的法律或契約關係)。公務員退休金,不是政府的「恩給」、「施捨」,更非假藉權勢勒索而來,而是憲法第十八條上的權利。按照大法官會議釋字575號:「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享有退休金權利」本來就是公務員在憲法這個根本大法上的應有的權利,而且政府有直接保障的義務,怎麼會被任意污名成為種種不堪的形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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