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兆豐金事件談國銀國際化洗錢防制

2016-09-2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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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顯示我國洗錢防制落後國際甚多。(顏麟宇攝)

兆豐案顯示我國洗錢防制落後國際甚多。(顏麟宇攝)

一、案情爭點

2015年1至3月間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在2016年2月檢查報告中指出,兆豐金控有2家巴拿馬分行,而紐約分行與這2家分行的金融往來金額龐大,而這兆豐巴拿馬分行的許多客戶顯然是由「巴拿馬文件」風暴核心-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法律事務所協助設立的。該行在辦理匯款業務時,有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而未申報之行為,被發現涉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和反洗錢法(BSA/AML)規定。兆豐銀行在8月19日已與DFS簽署書面協議,以解決有關兆豐銀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防制洗錢機制事件,並繳交1.8億美元罰金(約57億台幣)。案情爭點是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嚴詞批評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內控極差,忽視洗錢防制規定,兆豐銀行的法規遵循計畫是個「空殼」。但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卻表示某些活動並不可疑,宣稱:「反洗錢法並未指示對於這些交易提出可疑活動報告」,紐約州金融服務署怒斥這是對於「銀行保險法的全然不實陳述」,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予以重罰:1.紐約分行未維持有效運作之反洗錢及OFAC遵循計劃;2.紐約分行的帳冊、帳戶、記錄無法有效維護其真實(true)、精確(accurate),以反映所有交易及行動; 3.未能在發現舞弊、不誠實,或作成虛偽記錄及遺漏真實記錄時,立即向監管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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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上對於洗錢防制之規制

    依據1988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關於防止犯罪份子利用銀行體系洗錢聲明,將洗錢定義為: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體系進行帳戶間資金支付與移轉、隱匿資金之來源與持有、以及貯藏銀行鈔券於銀行保管箱內等行為。因此在聯合國先後制定下列洗錢防制公約:1988年非法販運毒品洗錢防制公約;1999年禁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2000年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3年反腐敗公約。國際上實際運作之執行機制計有: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rndreing,簡稱 FATF);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The 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reing,簡稱 APG), 台灣是APG會員。其近年重點任務則是兼含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資助兩方面(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簡稱AML/C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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