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觀點:任何一種再任,都是違憲違法-誤解德語產生困擾

2016-09-1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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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開議,即將處理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人事案,院長提名人許宗力「再任」爭議勢必仍將成為話題。(顏麟宇攝)

立法院開議,即將處理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人事案,院長提名人許宗力「再任」爭議勢必仍將成為話題。(顏麟宇攝)

為了能夠與社會大眾溝通,「再任」的意義,在本文之前,都是採用司法院長提名爭議後,許宗力教授所使用、大家也用來討論的意義。看本文時,為了避免讀者產生用語錯亂的困惑,必須先拋開既有的「再任」觀念。因為語言與文字係人為符號,這些符號的意義內涵是由人所賦予的,而且有約定俗成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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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選擇特定人來擔任特定職務時,通常有多方面且多種考慮或審查的可能性:例如1.該職位有政治性質的(議員、縣市長等),也有無關政治(人民團體)或不應涉入政治因素的(大法官、政府內的獨立機構);2.選擇權人可能是一人(機關首長、理事長)、一些人(委員會)或全體人民(縣、市、全國選民);3.也可能是二道以上的關卡(提名權與同意權分屬不同機關);4.也有經過一定的考試及格或其他法定要件,才取得擔任特定職位的資格(參審制度的法律外行人擔任法官)…等等,不一而足。

就時間上間隔的角度觀察:曾經擔任特定的職位,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卸任後,再度擔任同一職位,可分為二類:1.直接銜接繼續擔任、2.過一段期間(例如一任期後)再度擔任,無論那一種都是再任。只不過第一種情形有特定的名稱「連任」,因為政治上的選舉,為社會大眾所熟悉。

關於連任與再任,相當多人引用德國憲政制度來說明,並對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進入比較法的層次。比較法學的關鍵點之一,就是外國語文的問題。使用不同語文的人,彼此之間可能有不同的思維模式與表達方式。不瞭解這些,翻譯可能會不當,甚至錯誤,進而影響到理解與溝通。

德國的法律制度與德文翻譯問題方面,筆者回憶就讀大學時代,年輕企(圖)盛,開始著手蒐集資料編纂德華法律詞典。多年後在德國由慕尼黑大學補助,出版德華 (1984年) 與華德 (1986年) 法律經濟詞典各一本,係歷史上首見的此類雙語詞典。雖然今天來看,自認為內容不是很理想,但所花的功夫,在整體法學的基本知識方面,奠定全面性的良好基礎。個人研究重點雖在法理學與刑法,對其他法律領域的基礎知識也因此不會過於陌生,法律用語方面也有跨法律領域的整合能力。

再看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再任」議題相關的,是德國禁止憲法法官的再任制度。德國憲法法院法第四條第二項條文使用 Wiederwahl 一字,為複合字,由 wieder 與 Wahl 二字合組而成;在本議題的意義關聯下,可翻譯為 wieder(再度)、Wahl(選任),也就是「再任」的意思。如上述,就時間上是否有間隔,德國區分為二種再任:1. anschließende Wiederwahl 時間直接銜接、接續的再任,可譯為連任、2. spätere Wiederwahl 時間有間隔之後的再任,可考慮譯為嗣後再任。或筆者另以不同的思維方式:離開該職位後,再度回頭擔任,稱為回任。此一名詞雖以空間變化(離開、回來)為主軸,在四維(四度空間)思考下,也與時間變化(離開與回來之間有一段時間經過、間隔)有必然連結。依此,雖有任期,但沒有離開而繼續擔任同一職位,就是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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