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動物的權利

2016-08-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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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僑生陳皓揚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開庭,愛貓人士群集前往旁聽,陳嫌交保時遭民眾追打。(陳明仁攝)

台大僑生陳皓揚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開庭,愛貓人士群集前往旁聽,陳嫌交保時遭民眾追打。(陳明仁攝)

台灣大學學生陳皓揚因為虐殺貓致死案件(先後虐殺「大橘子」與「斑斑」),違反《動物保護法》(動保法)遭法院起訴,法院在8月16日開庭後,裁定增加新台幣15萬元交保。陳皓揚離開法院時,遭大批等候多時的民眾痛毆,甚至波及女法警腿部遭汽車輾過,其他員警也被波及推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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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憲政國家,動物的權利何由而來?

回顧新聞事件歷史,陳皓揚在法院外遭受的對待,其陣仗與暴力程度不輸給虐殺兒童犯或弒親犯!也就是說,動物的權利似乎超過了兒童、父母或其他任何人,導致陳皓揚要如此這般的公然受到傷害與汙辱?人權(尤其是陳皓揚的權利)不如動物權嗎?我們必須回來檢視《動保法》內容:

  • 第1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 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第12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 第12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動保法第1條說明,動保法沒有人民基本權利基礎,亦即動保法的目的不是在維護人的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8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10條)、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第11條),也無關乎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5條)。

動保法第6條與第12條說明,人不得騷擾、虐待、傷害或任意宰殺動物,卻允許有目的的刻意宰殺動物,以作為肉食之用,而且是貓、狗除外。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殺雞、殺豬、殺牛,再吃他們的肉,以反映回教徒或印度教徒仍是少數人口的事實,也反映當前許多人民將貓、狗當作毛小孩的觀念與認知。

在世界各地(甚至在瑞士)仍然存在吃狗肉或貓肉的民族或社區,更有大家熟知的鬥牛、鬥狗、鬥雞,或台閩地區的斬雞頭立誓行為。然而,台灣在1998年發布《動保法》後,以上行為都被禁止,自然剝奪某些人民的權利。例如,我當年服兵役時期,仍常看到部分軍官要求伙房烹飪狗肉,這些軍官的權利在1998年之後就受到限制。

《動保法》是對人民自由的限制,它必須滿足憲法第23條: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動保法的立法精神是反映普遍信仰、當前價值觀,更需有「增進公共利益」的憲法目的。

巴基斯坦首都喀拉蚩委由民營公司毒殺800隻流浪狗事件

根據巴基斯坦媒體報導,喀拉蚩(Karachi)的真納(Jinnah)醫院在2015年治療6500件被狗咬傷事件,今年至今,則已經累積3700件。喀拉蚩居民,尤其是兒童的生存與安全權利受到極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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