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官同情學運領袖理念 黃之鋒等人闖政府總部獲輕判

2016-08-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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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美聯社)

黃之鋒。(美聯社)

香港法院日前首次對雨傘運動的組織者作出判決,學運領袖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分別被判定觸犯參與非法集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 。負責審理港島刑事案件的東區裁判法院15日宣判,黃之鋒與羅冠聰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及120小時,周永康則是3周監禁,緩刑1年。法官認為三人真心關心社會,行為背後的動機是量刑時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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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罪名與刑度如下:

黃之鋒(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香港眾志」秘書長)

非法集會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周永康(前學聯秘書長)

非法集會罪,被判囚三星期,緩刑一年

原本判社會服務令,但因考慮到將要到英國升學而改變判決

 

羅冠聰(前學聯秘書長、現香港眾志主席)

煽惑非法集會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羅冠聰是今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判刑意味着他能繼續參選。

法官:被告出於政治理念表達訴求

2014年9月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在政府總部外發起罷課集會,多名集會人士衝入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為79天的佔領運動揭開序幕。其後由於抗議者多以雨傘抵禦警察的胡椒噴霧,外媒多以「雨傘運動」、「雨傘革命」稱呼這場爭取特首普選的公民抗命運動。

本案法官張天雁表示,相信三名被告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者出於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和訴求,目的和動機並非只為個人利益和傷害他人。

張天雁在判決書中表示,法庭處理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判刑時,除了考慮行為和導致的後果之外,也應該採取比較寬容和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違法行為背後的動機。如果因為要考慮後來發生的占領行動和政治環境,而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對被告並不公平。

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由左至右)15日在香港法院聆判。(美聯社)
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由左至右)15日在香港法院聆判。(美聯社)

她又提到,原本法庭認為周永康應該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因為他將要赴英國升學,所以最終判緩刑。她又提到,周永康原本應該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為周將赴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攻讀碩士,所以給予緩刑。

周永康:欣賞法官判決

周永康在聆判後對媒體表示,對於法官考慮他們採取行動的動機和立場而感到欣賞和感激,認為這種思維不應只是在司法制度中體現,也需要在現時社會討論自決和港獨議題上體現,了解社會上為甚麼會出現這種聲音,探討這群人背後的動機。

 

羅冠聰:示威遊行不會有效果

23歲的羅冠聰今年將代表新成立的政黨「香港眾志」參選9月的立法會選舉,他向媒體表示,三人尊重法庭判決,但目前單靠示威遊行已經無法得到政府回應,指出公民抗命會是未來爭取訴求的手段,不會因這次判決而退縮。他希望,過去3年來為了公義參與社會運動,可以引起更多港人關注,呼籲市民參與更多的抗命運動。

 

黃之鋒:繼續街頭抗爭

黃之鋒。(美聯社)
黃之鋒。(美聯社)

19歲的黃之鋒說,未來會繼續參與公民抗命和街頭抗爭,有可能對案件上訴。他提及,他過去參與的社會運動都在公民廣場發生,他希望有一天可以再次看到香港市民在公民廣場內自由集結。

何謂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和香港的一種刑罰,為替代監禁的一項判刑選擇。社會服務令既有懲罰的成份,也有使違法者改過自新的作用。進行若干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例如處理垃圾、植樹等。社會服務令的工作大多數主要以清潔工為主(例如清潔街道、清潔公共廁所以及清潔郊野公園等)。

對於黃之鋒和羅冠聰被判以社會服務令,香港資深傳媒人潘小濤在臉書上表示,他們三人本來就一直都在服務社會,只不過是香港政府並不認同和信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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