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三創案調查報告 糾正馬市府草率、批評柯市府見解錯誤

2016-08-09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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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糾正馬市府時期的北市府「公文核處草率,認事用法明顯錯誤」,但是調查報告也等同批評柯市府廉委會的質疑,法律見解錯誤。(資料照,鄭力瑋攝)

監察院通過糾正馬市府時期的北市府「公文核處草率,認事用法明顯錯誤」,但是調查報告也等同批評柯市府廉委會的質疑,法律見解錯誤。(資料照,鄭力瑋攝)

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指出,三創案北市府改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BOT開發,造成北市府市庫損失至少20億元,經過監察院調查,北市府對三創案依法只能採取《促參法》BOT,但市府財政局當時卻建議改採「設定地上權」,導致造成外界誤會。監院因此通過糾正馬市府時期的北市府「公文核處草率,認事用法明顯錯誤」,但是調查報告也等同批評柯市府廉委會的質疑,法律見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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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發現,三創案用地是北市府依據《促參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償撥用,北市府財政局卻上簽建議,以設定地上權辦理,公文核處草率,監察院於今(9)日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

監察委員李月德、仉桂美、江明蒼調查發現,當初北市府是依據《促參法》第15條,向國產署申撥三創案用地,且撥用不動產計畫書載明以興建公用事業停車場方式,結合台北資訊產業大樓開發,成為台北秋葉原資訊園區,三創案自應依據促參相關法規以BOT興建停車場開發,無庸置疑;但財政局竟在土地撥用後,以土地位處精華區,若依促參法興建停車場,無法發揮最大開發效益等理由,逕行上簽建議改採設定地上權辦理。

監察委員表示,財政局簽呈已違反三創案土地之原撥用目的及用途,認事用法明顯錯誤,若北市府果真以設定地上權招標開發三創案,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9條,將遭廢撥收回。

監察委員表示,財政局簽呈因當時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認為不符土地原撥用目的,而批示仍以促參法BOT辦理,使之符合申撥相關法令規範,但簽呈內容已引發外界誤解,指摘三創案未採設定地上權開發,致市庫及市民權益受損,造成紛擾,北市府公文核處草率,確有違失。

對於廉委會所舉,富邦人壽A25及日勝生子公司日耀建設的招標設定地上權包裹公共利益之開發案,監察委員指出,2案用地均為北市府市有土地,自得以對北市府財務效益較佳之設定地上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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