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了這麼久,3分鐘讓你看懂不當黨產條例

2016-07-25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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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條例三讀通過,民進黨歡呼是改革進步。(陳明仁攝)

不當黨產條例三讀通過,民進黨歡呼是改革進步。(陳明仁攝)

立法院25日完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三讀立法,未來條例公布施行之後,民國34後取得之國民黨產或曾經為附隨組織的婦聯會、救國團等組織財產,將暫時凍結禁止變賣轉讓,並於行政院設置的委員會進行調查,一年內無法申報證明正當取得,將可歸還國有或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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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條例內規定行政院將設立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進行調查、返還、追徵不當黨產等事項,由行政院長指派11至13名任期4年的成員,同一黨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同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置正副主委各1人,每月至少開會1次,並即時將調查進度公布上網,每半年向立院報告。

必須是76年解嚴前曾備案的「政黨」

條例所的「政黨」為民國76年7月15日解嚴前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而「附隨組織」則指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團體或機構,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但後來以非相當對價轉讓的組織。因此包括婦聯會、救國團等曾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均受規範,而不會納入國民黨黨曾投資、但未實質控制過的台積電等企業。

民國34年8月15日以後取得的現有財產 推定為「不當財產」

條例也規定,政黨財產經費除了黨費、合法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相關孳息外,政黨及附隨組織自民國34年8月15日以來,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於條例公布日尚存在的現有財產,都推定為不當財產,包括在條例公布時已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脫手的財產,能夠追討過去國民黨已脫產出售或轉贈的不當財產。

已移轉的不當黨產,將追徵其價額

條例指出,若經委員會認定屬於不當黨產,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家、地方或歸還原所有權人,若已移轉而無法返還,則追徵其價額,但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的租賃權、地上權等權利。

而政黨或附隨組織也必須在1年內申報財產,包含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債務、債權及投資等,若逾期申報每10天可罰100萬至500萬罰鍰,連續處罰5次便直接推定為不當財產,可依法歸為國有或歸還原主。政黨或附隨組織被推定不當取得財產, 在條例公布後,就即日凍結禁止處分,無法再出售或贈與脫產。

條例也納入吹哨者條款,鼓勵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人涉隱匿或遺漏申報黨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可以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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