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台鐵爆炸案之偵查不公開─這樣就破案了嗎?

2016-07-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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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爆炸案林姓嫌犯。(取自林嫌臉書)

台鐵爆炸案林姓嫌犯。(取自林嫌臉書)

7月7日晚間,台鐵在進入松山車站前,發生爆炸,造成25人受傷,並引起社會惶恐。隔天警方鎖定傷者之一的林姓男子涉有重嫌,林姓男子的本名不但被曝光,警方更在8日晚間召開記者會,宣稱本案「幾乎可以確定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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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媒體上充斥著各種對嫌犯相關資訊的詳細報導包括揣測犯案動機、推論犯案過程、調查嫌犯身家背景,甚至嫌犯本人的照片,也毫無保護措施,就直接被公開。凡此,都凸顯了一個在台灣司法偵查中,常見的爭議——偵查不公開。

今天,《法操》就與大家一起檢視,在台鐵爆炸案這個案例上,目前為止,究竟涉及了那些偵查不公開的相關問題。

到底什麼是「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目的是為了避免嫌犯遭到輿論攻擊,以致未審先判,同時,也可保護案件相關人的隱私與名譽、確保偵查順利等等。但是,「偵查不公開」也並非絕對。例如,在社會矚目的案件中,人民應該有「知的權利」,知道檢警對重大犯罪的調查進度;或者,在一些嫌犯還沒落網的案件中,警察也有義務提醒人民小心(尤其是恐怖攻擊或性犯罪)。因此,公開與不公開的分界,往往成為「偵查不公開」議題的重要爭論。

而我國目前兩部界定偵查不公開範圍的重要法令,是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雖然,這些法令規定得密密麻麻,但還是有很嚴重的漏洞。例如:嫌犯姓名、照片、地址或臉書等可以辨識嫌犯身分的(identifying, identifizierend)資料,就不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

過度公開,不只無助監督政府,更會使偵查作繭自縛

如果,今天報導的案件,是貪汙、瀆職等政治人物侵害公益的犯罪,檢警當然可以公布嫌犯的身分,畢竟這是人民監督政府運作的一環。

但是,如果是像「台鐵爆炸案」這種案件,嫌犯的姓名、長什麼樣、住在哪裡、臉書發文有多少人按讚、有沒有離過婚、養了幾隻狗這些資訊,除了滿足部分人的好奇心之外,對於人民監督政府運作又有什麼幫助呢?即便想要藉此探討社會現象,又何必公布嫌犯的全名與相片呢?同時,當這些資訊被公開後,也會對嫌犯和嫌犯家屬造成困擾,如國軍虐狗案後,士兵家門被噴漆就是個顯例。

當然,像台鐵爆炸案這種引起人心惶惶的案件,警方有必要適度透露案件調查狀況,以安定民心。但,「安定民心」與「吹捧邀功」不能相提並論,如刻意營造特定人的神探」形象指著某個嫌犯宣稱「破案」,都是大有問題的。

當警察用這種邀功方式,來公開案件調查進度,反而會塑造出「犯人一定是他」的氛圍,如此一來,可能架空了後續檢察官調查與法院審判,也同時提高了冤案發生的機會,更有可能讓警察作繭自縛,自我侷限偵查方向。如果,警察實際上抓錯了人,卻耗費大把心力要利用輿論將他定罪,就會使得真凶逍遙法外、關鍵證據滅失,後果嚴重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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