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選文》一個正派的社會,不會強迫別人做聖人

2016-06-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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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份子有沒有沈默的權利?(騰訊大家網)

知識份子有沒有沈默的權利?(騰訊大家網)

知識份子究竟如何刷自己的存在感?知識份子首先是知識的存在?還是道德的存在?

近來的思想界有一點小熱鬧。從楊絳去世,扯出如何評價錢鍾書夫婦生前的「默存」,再到激烈爭議知識份子是否有沉默權,其道德責任何在,這場久違的爭論似乎尚未結束,許多問題依然似是而非,混沌一片。我本來只是想做一個沉默的看客,但作為一個知識份子研究者,我的專業本能逼迫我不得不說幾句,以試圖澄清爭論中的一些霧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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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社會不義,知識份子是否有權保持沉默,他的道德責任何在?這是一個古老而永恆的問題,從永恆的原則出發答案不言而喻,知識份子的本性決定了他天生就「應該」是普遍真理的捍衛者,社會不義的批判者。然而,這種「應該」的道德責任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卻不是一個不正自明、有統一標準答案的常識,而是具有內在緊張、衝突和悲壯的實踐困境,只有置於具體的歷史語境,才能做出比較公允的評價,倘若揮舞一條天然正當的道德大棒橫掃士林,必定會誤傷賢良、連累無辜。

知識份子是否有沉默的權利?在法律上說毋庸置疑,連嫌疑犯都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何況知識份子乎?問題僅僅在於,知識份子面對社會不義保持沉默,其在道德上是否正當?還是有德性上的虧欠?

對某個具體的人物、具體的知識份子群體,假如要做道德審判,第一條原則,必須將之置於具體的歷史語境。任何抽離歷史語境的判決,都是無效的、空洞的乃至冷酷的。

沉默作為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乃是指不受強制的自由意志的選擇權,它屬於天賦的、人人都擁有的、自然正當的權利。但自然正當,不等同於道德正當。法律意義上的自然權利,指的是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願性選擇。一旦意志處於不自由的狀態之下,而被迫選擇沉默,雖然這一選擇是「自覺的」,卻不是「自願的」,只能說是「不自由意志」的「不得已」選擇,其道德意義也因而變得複雜。

沉默的道德意義,有三種迥然不同的歷史語境:

第一種在自由社會,雖然有憲法和法律所切實保障的言論自由,一些公民(包括知識份子)面對社會不義,依然緘默不語,態度冷漠,不聞不問。雖然他們在法律上有此自然正當的權利,但因為是在自由意志下的選擇,在道德上無疑是有瑕疵的。尤其是所發生的不義,與自己的生活情境有密切關係,對自由人的道德要求無疑要更高,比如,政府通過了一個違背公眾利益也包括你個人利益的法令,你明知不必付什麼代價,卻不願參與公眾的抗議活動,只想不勞而獲,搭便車,這種沉默既是一種政治冷漠,也是道德上的自私,理該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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