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偷拆民宅 詹順貴批地方政府助紂為虐

2016-05-3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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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商偷拆民宅案,詹順貴批評類似案件一再發生,而地方政府卻助紂為虐。(資料照,顏麟宇攝)

三重建商偷拆民宅案,詹順貴批評類似案件一再發生,而地方政府卻助紂為虐。(資料照,顏麟宇攝)

新北市三重區日前發生建商強拆民宅案,林仁堅一家外出用餐,回家時卻發現房子遭怪手拆除。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非常憤怒」,這類案件層出不窮,但地方政府不是默不作聲就是輕輕帶過,「助紂為虐,甚至根本就扮演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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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堅一家為此憤而提告,警方29日將林姓怪手司機、下令拆屋的承包商吳達華移送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方認定吳達華涉犯毀壞建築物罪嫌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30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林姓司機則獲5萬元交保。

詹順貴30日也在臉書發文表示,「為此新聞事件中聲押的檢察官與裁准羈押禁見的法官喝采 !」並說近年一再發生強拆房屋事件,讓台灣的居住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失去憲法與法律的保障。

詹順貴更舉例,從台北士林文林苑都更案、苗栗大埔案、台北市汀洲路龍腦案、不久前的台中市市政路與黎明路口的市地重劃案,到昨天的新北市三重河邊北街此案,地方政府總是默不吭聲。因此,這類型案件,不能老是靠司法這道維護人民權益的最後防線,仍必須回到其他法制面徹底解決。

如何解決?詹順貴提建議

詹順貴提出建議,將《民法­》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拋棄過往以金錢賠償為原則的實務操作模式,重新訂定以實物原狀回復為原則,以房屋為例,即以同材質興建等樓層與樓地板面積的房屋原狀。

不過,詹順貴也特別指出,過往對方皆辯稱無法蓋出中古屋為藉口,僅賠錢了事,現若以實物回復為原則,將排除此問題,「縱使有百萬之一機會,讓被害人獲得新屋賠償,那也是強拆之人的行為咎由自取,並非房屋被拆的人自己造成的。」

另外,詹順貴也表示,應該修改《建築法》,以後若有類似情形,地方政府須直接勒令停業3年,並註記該公司董事3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公司董監事;再犯,即撤銷公司證照,董事永遠不得再擔任何公司董監事。

而在完成修法前,詹順貴也建議地方政府應該拒絕核發該建案的建造執照;如已核發,則應立即予以撤銷。「如此,才會有嚇阻作用,否則,下一個很快就輪到台北松山的永春警察宿舍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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