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收容人外出上班,不如去軍營做社會勞動

2016-05-2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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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長榮樂團在高雄監獄演出。(取自張榮發基金會官網)

圖為長榮樂團在高雄監獄演出。(取自張榮發基金會官網)

各位不要誤以為這個標題是酸民開玩笑,我是講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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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部長前日提議,讓假釋或將出獄的人白天出獄,晚上回監所,引發兩極看法。我先前在地檢署執行科服務兩年,深知邱部長勇於提出獄政改革之苦心,惟對此議有所保留,但為共襄盛舉亦提出個人埋藏心中已久的另一個提議。

邱部長提議的現實障礙在於,現行假釋制度已經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假釋審查所謂「有悛悔實據」到底是甚麼、假釋核准的比率、審查委員的公正性等爭議,更別提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監聽立委柯建銘之重大政治事件,就是源自於特偵組懷疑柯建銘介入吳健保關說假釋案。假釋制度本身尚且有待改良,今欲在此制度上再提前釋放,個案篩選及審查核可之公正性實令人擔憂。

而且,白天出監若再犯罪,法律效果是否如假釋中再犯罪有明文訂於刑法第78條規定,而須另外修法?晚上未歸或者從此逃亡可否直接發布通緝?電子腳鐐的有效性與適法性也值得商榷。且實務上,假釋對長刑期收容人較有矯正誘因,邱部長則希望用於輕罪之人,但輕罪短刑期收容人才剛入監數月即可白天出監,能否達到矯正本旨令人懷疑。倘若只彈性適用在小範圍的零星個案,猶如外役監的情況,又根本無法達到緩解巨量超額收容的政策目標。若想大規模辦理,則可能引發刑罰公平性問題,恐怕也不會得到民意的支持。

其實,現行制度下,社會勞動的機制就是一個可行的途徑,只要加以改良運用,效果遠比上述白天出監的制度更好。但是現行實務由於運作不當,沒有發揮良好功效,甚至變成一個討人厭的麻煩業務,所以被忽略一旁。邱部長若願意從這個地方切入,應更可能達成政策目標,且更符合矯正本旨與民意支持。

目前實務上,遭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之人可以易科罰金,只要繳完罰金就不必坐牢。繳不出罰金的人,原則上必須入監服刑,例外則可能聲請獲准改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天。例如,有人騎機車撞傷人,判有期徒刑3個月,易科罰金則應繳納9萬元,若社會勞動則必須提供540小時。對很多被告來說,他們寧可繳罰金也不願意做社會勞動,因為社會勞動並不輕鬆,必須要在1年內做完,而且幾乎都是吃重的勞力工作。我在執行科期間經常要去訪查他們的勞動情況,他們通常被派到各區清潔隊挖水溝、清淤泥,有些會被派到一些機構去做清潔打掃工作。

這類被告都只是犯了輕罪,情有可原而獲得輕判。若只是因為繳不出罰金就必須入監,被迫跟長刑期重罪囚犯關在一起,交叉學習犯罪技巧、整天發呆吃免費牢飯,把監獄擠爆影響我國人權形象也不是好事。讓他們去做社會勞動其實更好,也更有社會生產力。最特別的是,這是一批龐大的人力資源與勞動力大軍,甚至包含各種專業人才,舉凡水電、鋪磚、泥做、油漆、彩繪、英語、日語、會計、護士、駕駛、托嬰、攝影、導演、歌星,五花八門,無奇不有。因為人人都可能意外觸法,連立委誹謗罪和律師酒駕都有來過。而這個制度是現存既有的,為何不擴大運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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