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條款!公務員懲戒法新制 審理中不得退休、可剝奪退休金

2016-05-0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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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前秘書郭冠英因辱台言論遭撤職3年後,仍可回任省政府秘書並申請退休,《公懲法》新制上路後最重可免職不得回任。(資料照,余志偉攝)

新聞局前秘書郭冠英因辱台言論遭撤職3年後,仍可回任省政府秘書並申請退休,《公懲法》新制上路後最重可免職不得回任。(資料照,余志偉攝)

司法院去年5月公布《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後,新制將從2日起正式上路,未來公務員在懲戒案件審理中時,不得申請退休、退伍,以防公務員火速辦理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即使已離職、退休仍可追究責任。此外,違法失職公務員可免除其職務,終身不得回任,並可「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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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舊制規定,違法失職公務員最重處分只有撤職,仍有機會回任、累積退休年資,新聞局前秘書郭冠英據此在因辱台言論遭撤職3年後,仍可回任省政府秘書並申請退休。

司法院2日上午召開公懲新制上路記者會,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公懲法》自1985年5月3日修正公布,已逾30年未修訂,歷經6度提案修法,終在去年5月1日三讀通過,即日起正式施行,希望促進懲戒實效,兼顧被付懲戒人的程序保障。

懲戒審理中 不得申請退休離職

此次《公懲法》為全案修正,由41條增訂至80條。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免職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減少退休(職、伍)金10%以上,最嚴重可全部剝奪並追回已支領部分、及最高罰款100萬元等3種處分。

此外,也增訂公務員在懲戒案件審理中、或遭監察院彈劾時,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防火速退休或離職以卸責。

林錫山適用舊制 最重僅撤職

為充分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益,新制也強調「組織法庭化」,未來懲戒案件案件全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以「法庭審理」模式進行。合議庭是由委員5人組成,並遵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迴避制度、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機會。

公懲新制為確保能即時懲戒,案件涉及犯罪成立者,公懲會合議庭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後,就不能以此為由停止審理程序,避免懲戒案件懸而未結。

不過依據「從寬從輕」原則,在此之前的公務員違失行為,包括公懲會尚未議決的案件,雖適用新制改以合議庭方式審理,但懲罰種類仍沿用舊制,如現被起訴涉貪的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若日後移送公懲會審理,最重懲罰仍為舊制的撤職,而不適用新制的免職、剝奪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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