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受害員工追加55.8億元賠償金 最高法院駁回

2016-04-2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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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訴訟十餘年,RCA關懷協會聲請追加1025位受害員工、55億元賠償金,遭最高法院駁回。(資料照,林韶安攝))

RCA案訴訟十餘年,RCA關懷協會聲請追加1025位受害員工、55億元賠償金,遭最高法院駁回。(資料照,林韶安攝))

台灣最大規模工殤訴訟案RCA事件訴訟已超過10年,台北地院一審時判RCA與母公司法商湯姆笙公司須連帶賠償455位受害員工共5.6億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關懷協會聲請追加另外1025員工要向RCA額外索賠55.8億元,被高院駁回並提抗告。最高法院21日裁定追加的員工索賠不合法理,故維持高院見解,駁回抗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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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後來追加索賠的員工因個別受害情形不同,與一審時455位員工的求償基礎不一樣,有違「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原則,加上RAC不同意追加,故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

高等法院則說明,該案訟爭超過10年,關懷協會於一審時有充分時間補足訴訟利益人數與索賠金額,卻在一審宣判後才追加,依法須經被告同意追加條件,否則有延滯訴訟之虞,也將影響被告的審級利益。因RCA拒絕追加索賠,故駁回聲請。

關懷協會受害員工加至1554人、求償金82.8億  RAC:不公平

案情原委發生於1970至1992年間,RCA在台成立「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但RCA涉用具致癌物質的三氯乙烯等有毒的有機溶劑給員工使用,卻未有防護工具,且未在密閉式的廠房空間建立有機溶劑回收系統,致千餘位員工因而罹癌或患重大疾病。

全案訴訟始自2004年,由200多位受害員工權委關懷協會向RCA提告,後來用問卷方去調查出共有529位受害員工具有相關病史,關懷協會向RCA求償27億元。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RCA須賠償455位員工共5億6445萬元。雙方不服,上訴二審。

一審宣判後才追加被害人與金額 高院駁回

二審過程中,卻陸續出現竹北廠、桃園廠的受害員工,表示要求加入訴訟。關懷協會向高院聲請另外1025位受害員工向RCA再求償55.8億元,主由為這些員工同屬RCA事件被害人,應在同件訴訟中一併解決所有賠償。RCA律師則質疑,一審宣判後原告才追加被害人數與求償金額,明顯不公,高院應予駁回。

高院贊同RCA主張,認為在訴程10年中,關懷協會有足夠時間在一審前確定求償人數、金額,若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形下加錢有失公平,故駁回聲請。協會提出抗告後,最高法院21日表示將維持高院見解,駁回抗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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